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5年半年 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李满威、王大宏、哈斯阿古拉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