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1-09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5-05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包头东宝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77 号)批准,包头东宝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新股,每股发行价
11.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5,592,996.6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1,541,218.00 元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为 364,051,778.68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1063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
账。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包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分别为 49030154740001647、600057293,截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专户金额分别
为人民币 314,051,469.18 元、50,000,000.00 元(已经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及手续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3,500 吨新工艺明胶建
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高新支行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3,500 吨新工艺明胶建设项
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安信证券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茂峰、宗岩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
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专户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安信证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
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