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29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5-06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
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201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星
期二)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先生
1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12月11日以公告形
式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东 15 人,代表股
份 107,074,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6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东 9 人,代表
股份 87,881,6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136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 19,193,33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9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 15,610,3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743 %。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摘要
经审议,与会股东认为公司拟定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
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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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
健康发展。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东 9
人,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全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因此,本议案实际参与表决股东 7 人,其中,现场表决股东 1 人,网络投票
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67,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4%。
表决结果:同意 22,367,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9,407,9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东 9
人,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全部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因此,本议案实际参与表决股东 7 人,其中,现场表决股东 1 人,网络投票
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67,1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4%。
表决结果:同意 22,367,1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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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9,407,9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修订后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07,074,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5,610,3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修订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07,074,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5,610,3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议案五《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修订后的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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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07,074,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5,610,3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修订后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07,074,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5,610,3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修订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07,074,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5,610,3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
5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巴特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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