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2016-03-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宝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茂峰 联系电话:13501980287
保荐代表人姓名:宗岩 联系电话:1376419542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不适用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4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跟踪报告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
象合规性的报告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
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培训情况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
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良好 无
3.“三会”运作 运作规范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未发生变动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专户存储、按规定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按协议履行 无
7.对外担保 无对外担保事项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不存在问题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无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良好 无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无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首发前述限售
期满后,本公司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 是 不适用
的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其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
让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
生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公
司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东宝生物经 是 不适用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
任何与东宝生物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
承诺:“如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对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东宝集团及实
是 不适用
际控制人王军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
行人补缴;如果发行人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
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东宝集团及实际
3
控制人王军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发行人承担。”
4.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
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是 不适用
股份有限公司借用资金。”
5.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军承诺:“承诺自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不减持其所持有的东 是 不适用
宝生物股份。”
6.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军承诺:“计划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增持东宝生物股份,
是 不适用
保证按增持计划履约,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承诺在增持完成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会承诺:“预计或未能按期偿付本期债券本息
是 不适用
时公司采取措施的承诺。”
8.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
承诺:“东宝实业截止 2014 年 6 月 26 日共持有东宝生
物股份 74,571,900 股,其中,申请于 2014 年 7 月 7 号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3,728,595 股 , 对 其 余 是 不适用
70,843,305 股之限售锁定期事项,东宝实业及东宝生物
实际控制人王军做出如下承诺:东宝实业持有的上述
70,843,305 股限售锁定期延长至 2015 年 7 月 6 日”
9.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
是 不适用
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
即期回报的影响。”
10.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同意自东宝生物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东宝生物董事会向中国
是 不适用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
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
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2、本公司保证在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
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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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公司
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江任飞;江萍;杭州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承诺:“杭州
群利明胶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人江任飞先生、江萍女士出
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在骨明胶及骨胶原蛋
是 不适用
白销售方面将专注于出口业务, 境内销售骨明胶及骨胶原
蛋白相关产品的业务将在东宝生物上市后完全放弃”,将来
也不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12. 王军;王富荣;王富华;王晓慧承诺:“首发前述限售
期满后,本人在王军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王军先生离职后的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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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孙茂峰 宗岩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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