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6-028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20 日—2016 年 4 月 2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 四)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3月29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89,440,8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813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88,013,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 1,427,44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95%。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 10,935,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5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位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做了 2015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3、审议通过了议案三《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91,916,097.74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28%; 营业利润3,737,971.33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5%;利润总额7,385,608.05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13.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89,584.53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20.49%。 与会股东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 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4、审议通过了议案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 70,957,632.97 元,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889,584.53 元, 按照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8,507,432.00 元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850,743.2 元,再减去 2014 年度已分配现金股利 3,950,960.00 元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2,045,514.30 元。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30,437,054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3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股利 6,913,111.62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本次利 润分配后,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 89,440,8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 意 1093542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议案五《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230,437,05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 230,437,054 元增加至人民币 460,874,108 元。 公司股份总数相应由 230,437,054 股增加至 460,874,108 股。据此,相应修改公司 章程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授权公司办理变更工商变更登记相 关事项。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6、审议通过了议案六《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在全面审核和了解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后,认为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和经营成果,认为其陈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7、审议通过了议案七《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规 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8、审议通过了议案八《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 的法人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9、审议通过了议案九《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6年度定期报告、募投项目审计等对外披露数据 的审计。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10、审议通过了议案十《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授权及抵 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439,4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84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34,0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99.987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400 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