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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0-26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秉持对全体股东认真
负责、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
品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各位候选人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
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
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较好
的投资回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
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李满威、王大宏、哈斯阿古拉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