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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10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6-073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关于增加公司生产经营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
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1 月 9 日—2016 年 11 月 1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星
期四)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10月26日以公告形
式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 180,109,84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8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76,026,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4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 4,083,0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59%。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 23,099,05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20%。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生产经营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滨河新区西区三路以
南、光耀路以东,工程即将完工,为了保证项目顺利投产,需要办理相关增加公
司生产经营地等手续,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章程
修订内容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180,10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099,05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