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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2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7-02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1 日—2017 年 5 月 1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
五)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
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179,838,6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212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76,026,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9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 3,811,8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1%。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合 计 10,159,6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2044 %。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拟任独立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世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议案一《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王大宏、李满威、哈斯阿古拉三位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做 2016 年度独立董
事工作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2、审议通过了议案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3、审议通过了议案三《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4、审议通过了议案四《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5、审议通过了议案五《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6、审议通过了议案六《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7、审议通过了议案七《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8、审议通过了议案八《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9、审议通过了议案九《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授权及抵押、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89%;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7%;反对 3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347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10、审议通过了议案十《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14%;
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反对 3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780%;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11、审议通过了议案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王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刘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4)选举王富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12、审议通过了议案十二《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特别说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选举王大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哈斯阿古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俞有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13、审议通过了议案十三《关于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选举于建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杨婷婷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118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表决结果为当选。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