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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2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单润泽、赵波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17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7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刊登的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期
限、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法、
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2日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年5月12日13:0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15:00至2017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
176,026,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1941%。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3,811,882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82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
表决。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5、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6、审议通过《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7、审议通过《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授权及抵押、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80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 ; 反 对 34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189%;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10、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 ; 反 对 384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0214%;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3%。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王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刘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4)选举王富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1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选举王大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9797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哈斯阿古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9797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俞有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79797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1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1)选举于建华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杨婷婷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179797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73%;表决结果为当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爱国


                                 经办律师:单润泽


                                             赵   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