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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东
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
的法人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
东控股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经核查,2017 年上半年,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法定的审议决策程序要求,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进行的
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大宏、哈斯阿古拉、俞有光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