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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4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态度,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对上述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中层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地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本次业
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俞有光


                                       201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