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9-011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包
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74 号)
批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新股。
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3.87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232,2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0,437,329.72 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60,000,000.00 元,余额人民币 160,437,329.7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
[2019]000074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
储专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截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
开户行 账号 资金用途
号 账户余额(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 1、“年产 3500 吨
1 行股份有限公司 49030078801700000280 122,200,000 明胶扩建至年产
包头分行 7000 吨明胶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 2、“年产 2000 吨
2 限公司包头市九 150860733447 100,000,000 胶原蛋白项目”
原支行 3、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统称为乙方)及兴业证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3500 吨明胶扩建至年产 7000 吨明胶项目”、“年产 2000 吨胶原蛋
白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雯(身份证号码
320421198012200021)、武逸飞(身份证号码 15010219881203161X)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