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1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
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董事
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督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1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非现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三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
秘书。
    第十五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该委员会全部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
无表决权。


                                     2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审计部成员及其他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
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
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议,
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3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