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20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
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
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2.7459 元/股调整为 2.7159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俞有光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