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合 规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有光: 高德步: 任 斌: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