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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2020-06-29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0]005964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1-2

二、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2

三、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1-12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20]005964 号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宝生物)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及其附注(以下简称明细表)。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东宝生物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2008〕43 号公告)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东宝生物管理层编制
的上述明细表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
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东宝生物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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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华核字[2020]005964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允
反映了东宝生物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
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东宝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
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东宝生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
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忻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沈彦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2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编制单位: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564,468.79       15,381.07     -62,761.83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7,010,433.71    4,226,342.08   2,737,674.26
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
                                                                                 —              —              —
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1,259,728.18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

债务重组损益                                                                     —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                 —              —              —
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1 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编制单位: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
                                                                                       —              —                     —
益的影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522,977.35      -29,044.29            -17,665.9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5,482.97      —                     —

                                小             计                                   11,133,362.82    4,212,678.86          3,916,974.67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 表示)                                         1,537,955.80      637,211.83            463,072.58

    少数股东损益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9,595,407.02    3,575,467.03          3,453,902.09


 法定代表人:王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海青                      会计机构负责人: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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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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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一)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明细如下:

    1、    2019 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损益为
1,564,468.79 元。

    2、    2018 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为 15,381.07 元。

    3、    2017 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处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益为-62,761.83 元。

   (二)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1、    2019 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 根据 2006 年 12 月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06 年中央补助清洁生产专
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包财经一[2006]85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收到中央补
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1,300,000.00 元,用于公司综合利用废骨资源开发生产明胶骨素
及延伸产品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92,857.20 元转入其他收益。

    (2) 根据 2006 年 12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06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一[2006]1259 号)文件
之规定,公司于 2007 年收到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 1,000,000.00 元;根据 2010 年 2 月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2010 年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铬渣、松
花江、淮河、黄河中上游、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0]331 号)文
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收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4,700,000.00 元,用于
公司 180 万吨明胶废水治理工程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492,324.12 元
转入其他收益。

    (3) 根据 2005 年 8 月包头市财政局和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 2005
年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计划的通知》(包环字[2005]22 号)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5 年收到环保废水明沟排放治理项目资金 400,000.00 元,用于公司明胶扩建工程废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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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理工程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
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28,571.40 元转入其他收益。

    (4) 2005 年 8 月公司与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编号为 2005Z2003-2 的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公司承担利用酶解法工艺生产高档明胶流程中应用信息化控制技术,
所需资金 10 万元由包头市财政投入。公司于 2005 年收到上述资金。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
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
2019 年度将 7,142.88 元转入其他收益。

    (5) 根据 2007 年 11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07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一[2007]1109 号)文件
之规定,公司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000,000.00 元,用于公司废水及废弃物污染防治综
合利用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
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142,857.12 元转入其他收益。

    (6) 2009 年 8 月公司与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编号为 2009Z1019 的科技计划项目合
同书,双方约定:本公司承担可溶性胶原蛋白制备开发项目,所需资金 10 万元由包头市财
政投入,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收到上述资金 100,000.00 元;根据 2009 年 8 月内蒙古自治
区财政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9 年第一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
通知》(内财教[2009]853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收到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
与开发资金 1,000,000.00 元,用于可溶性胶原蛋白产业化项目;根据 2010 年 5 月包头市
财政局和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包头市 2010 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计划(第一批)及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包财教[2010]21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收到可溶性胶原蛋白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补助资金 500,000.00 元,用于可溶性胶原
蛋白产业化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116,071.44 元转入其他收益。

    (7) 根据 2013 年 12 月 23 日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自治区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包财工交[2013]119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2014 年 4 月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拨付年产 1000 吨可溶性胶原蛋白项目补贴共
计 4,000,000.00 元。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285,714.24 元转入其他收益。

    (8) 根据 2014 年 12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确认 2013 年度边贸项目和外经贸区域发展补报项目的通知》内商规财字[2014]1170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 2015 年 1 月收到上述边贸项目和外经贸区域发展补助资金
2,000,000.00 元。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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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142,857.36 元转入其他收益。

    (9)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拨付 2014 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补报项目支持资金的通知》(内财贸[2015]1513 号)
文件之规定,公司收到补助资金 1,500,000.00 元,用于明胶 4000 吨 /年增至 6500 吨/年扩
建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107,142.84 元转入其他收益。

    (10) 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15 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包财贸[2015]57 号)文件之规定,
2016 年 2 月公司收到 2015 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1,500,000.00 元;根据 2016 年 1 月 22
日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员会下发的《包头稀土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 20 条政策措施(试行)的
通知》(包开管发[2016]3 号)文件之规定,2016 年 12 月公司收到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
果转化扶持资金 3,000,000.00 元;共计收到资金 4,500,000.00 元,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
补助。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
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321,428.52 元转入其他收益。

    (11) 根据 2014 年 5 月 6 日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支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
意见》文件之规定,2016 年 12 月公司收到工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5,000,000.00 元,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
标的通知》文件之规定,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3,800,000.00 元。用
于公司 3500 吨明胶项目的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
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640,372.57 元转
入其他收益。

    (12) 根据 2017 年 12 月 5 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7
年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文件之规定,2018 年 9 月公司收到东宝骨素酶法
明胶的工艺开发补助款 5,000,000.00 元,用于东宝骨素酶法明胶的工艺开发。2019 年度将
2,817,874.08 元计入其他收益

    (13) 根据 2018 年 10 月 11 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管理局下发的
《包头稀土高新区园区建设管理局关于东宝生物申请扶持资金的请示回复意见》文件之规
定,2018 年 12 月公司收到入区项目补助资金款 10,000,000.00 元,用于公司 3500 吨明胶
项目的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291,655.29 元转入其他收益。

    (14) 根据 2018 年 3 月 5 日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转发东北振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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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培育平台及设施建设专项 2018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之规定,2018 年
12 月公司收到胶原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款 12,000,000.00 元。用于公司“胶原产业
双创示范基地”项目的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
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度将 588,464.62 元转入其
他收益。

    (15)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1 日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8 年外经贸专项
资金的通知》文件之规定,2019 年 1 月公司收到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款
1,600,000.00 元,用于公司年产 3500 吨新工艺精深加工明胶建设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
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
益。2019 年度将 128,000.03 元转入其他收益。

    (16) 根据 2019 年 5 月 28 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下发的
《关于组织申报 2019 年度包头稀土高新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文件之规定,
2019 年 10 月公司收到医用胶原水解物制备工艺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款 600,000.00 元,用于
加快医用胶原水解物制备工艺的成果转化,计入其他收益。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
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9 年
度将 75,000.00 元转入其他收益。

    (17)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收到进博会补贴资金 2,000.00 元,用于进博会费用补贴,
计入其他收益。

    (18)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拨付的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奖励资金 50,000.00 元,用于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计入其他收益。

    (19) 公 司 于 2019 年 4 月收到 包 头市 商 务局 拨付 的中 小 企业 资 金项 目补 助
22,100.00 元,用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补贴,计入其他收益。

    (20)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2018-2019 年度包头稀土高新区双创升
级知识产权领域项目指南》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获得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和信息
化局拨付的双创升级项目补助资金 100,000.00 元,用于公司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入其他
收益。

    (21)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区政府发布的《关于组织征集包头稀土高新区产业知识产权
联盟项目的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拨付的双创升级
项目奖补资金 200,000.00 元,用于公司“胶原生物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计入其他收
益。

    (22)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稀土高新区双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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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拨
付的补贴款 80,000.00 元,用于双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入其他收益。

    (23)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申报 2018 年度企业规
模升级和专精特新认定奖励资金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经济和
信息化委员会拨付的企业规模升级和专精特新认定奖励资金 150,000.00 元,用于奖励企业
规模升级,计入其他收益。

    (24)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关于申报 2019 年
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通知》,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8,000.00 元,
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计入其他收益。

    (25)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非公党工委拨付的星级党组织奖
励资金 20,000.00 元,用于党组织活动奖励,计入其他收益。

    (26)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拨付的“百年老店”
奖励 100,000.00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2、    2018 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 根据 2006 年 12 月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06 年中央补助清洁生产专
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包财经一[2006]85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收到中央补
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1,300,000.00 元,用于公司综合利用废骨资源开发生产明胶骨素
及延伸产品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92,857.20 元转入其他收益。

    (2) 根据 2006 年 12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06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一[2006]1259 号)文件
之规定,公司于 2007 年收到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 1,000,000.00 元;根据 2010 年 2 月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2010 年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铬渣、松
花江、淮河、黄河中上游、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0]331 号)文
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收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4,700,000.00 元,用于
公司 180 万吨明胶废水治理工程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
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492,324.12 元
转入其他收益。

    (3) 根据 2005 年 8 月包头市财政局和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 2005
年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计划的通知》(包环字[2005]22 号)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5 年收到环保废水明沟排放治理项目资金 400,000.00 元,用于公司明胶扩建工程废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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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
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28,571.40 元转入其他收益。

    (4) 2005 年 8 月公司与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编号为 2005Z2003-2 的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公司承担利用酶解法工艺生产高档明胶流程中应用信息化控制技术,
所需资金 10 万元由包头市财政投入。公司于 2005 年收到上述资金。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
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
2018 年度将 7,142.88 元转入其他收益。

    (5) 根据 2007 年 11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07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一[2007]1109 号)文件
之规定,公司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000,000.00 元,用于公司废水及废弃物污染防治综
合利用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
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142,857.12 元转入其他收益。

    (6) 2009 年 8 月公司与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编号为 2009Z1019 的科技计划项目合
同书,双方约定:本公司承担可溶性胶原蛋白制备开发项目,所需资金 10 万元由包头市财
政投入,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收到上述资金 100,000.00 元;根据 2009 年 8 月内蒙古自治
区财政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9 年第一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
通知》(内财教[2009]853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收到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
与开发资金 1,000,000.00 元,用于可溶性胶原蛋白产业化项目;根据 2010 年 5 月包头市
财政局和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包头市 2010 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
计划(第一批)及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包财教[2010]21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收到可溶性胶原蛋白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补助资金 500,000.00 元,用于可溶性胶原
蛋白产业化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116,071.44 元转入其他收益。

    (7) 根据 2013 年 12 月 23 日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自治区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包财工交[2013]119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2014 年 4 月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拨付年产 1000 吨可溶性胶原蛋白项目补贴共
计 4,000,000.00 元。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285714.24 元转入其他收益。

    (8) 根据 2014 年 12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确认 2013 年度边贸项目和外经贸区域发展补报项目的通知》内商规财字[2014]1170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 2015 年 1 月收到上述边贸项目和外经贸区域发展补助资金
2,000,000.00 元。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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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142,857.36 元转入其他收益。

    (9)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拨付 2014 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补报项目支持资金的通知》(内财贸[2015]1513 号)
文件之规定,公司收到补助资金 1,500,000.00 元,用于明胶 4000 吨 /年增至 6500 吨/年扩
建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107,142.84 元转入其他收益。

    (10) 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15 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包财贸[2015]57 号)文件之规定,
2016 年 2 月公司收到 2015 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1,500,000.00 元;根据 2016 年 1 月 22
日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员会下发的《包头稀土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 20 条政策措施(试行)的
通知》(包开管发[2016]3 号)文件之规定,2016 年 12 月公司收到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
果转化扶持资金 3,000,000.00 元;共计收到资金 4,500,000.00 元,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
补助。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
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214,285.65 元转入其他收益。

    (11) 根据 2014 年 5 月 6 日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支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
意见》文件之规定,2016 年 12 月公司收到工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5,000,000.00 元,根据
2017 年 12 月 25 日包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7 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
标的通知》文件之规定,2018 年 2 月公司收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3,800,000.00 元。用
于公司 3500 吨明胶项目的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
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747,515.54 元转
入其他收益。

    (12) 根据 2017 年 12 月 5 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7
年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文件之规定,2018 年 9 月公司收到东宝骨素酶法
明胶的工艺开发补助款 5,000,000.00 元,用于东宝骨素酶法明胶的工艺开发。公司将其作
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
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412,125.92 元转入其他收益。

    (13) 根据 2018 年 10 月 11 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管理局下发的
《包头稀土高新区园区建设管理局关于东宝生物申请扶持资金的请示回复意见》文件之规
定,2018 年 12 月公司收到入区项目补助资金款 10,000,000.00 元,用于公司 3500 吨明胶
项目的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8 年度将 41,876.37 元转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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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7 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关
于下达包头市 2017 年第一批科技项目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包财科[2017]1031 号)
公司收到包头市财政局拨付“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款 500,000.00 元,项目期间自 2017
年 1 月到 2018 年 12 月,2018 年度转入其他收益 250,000.00 元。

    (15) 根据包头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下达 2018 年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的
通知》(包财科[2018]979 号),2018 年 12 月公司收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50,000.00 元,
用于知识产权申报,计入其他收益。

    (16) 根据 2009 年 3 月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汇编,2018 年 12 月
公司收到扶持资金 450,000.00 元,用于重点企业扶持,计入其他收益。

    (17)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公司收到包头市科技局拨付的研发中心补助金 200,000.00
元,用于胶原蛋白的研发,计入其他收益。

    (18) 根据 2018 年 3 月 19 日包头稀土高新区园区建设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申报高
新区促进主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措施政策资金的通知》,2018 年 11 月公司收到展位补贴
200,000.00 元及融资租赁补贴款 10,000.00 元,其中展位补贴记入其他收益、融资租赁补
贴冲减财务费用。

    (19) 2018 年 8 月公司收到中共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拨
付的党工党政学习奖 35,00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

    3、    2017 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 根据 2006 年 12 月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06 年中央补助清洁生产专
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包财经一[2006]85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收到中央补
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1,300,000.00 元,专门用于公司综合利用废骨资源开发生产明胶
骨素及延伸产品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92,857.20 元转入其他收益。

    (2) 根据 2006 年 12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06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一[2006]1259 号)文件
之规定,公司于 2007 年收到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 1,000,000.00 元;根据 2010 年 2 月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2010 年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铬渣、松
花江、淮河、黄河中上游、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0]331 号)文
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收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4,700,000.00 元,上述
资金专门用于公司 180 万吨明胶废水治理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
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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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324.12 元转入其他收益。

    (3) 根据 2005 年 8 月包头市财政局和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 2005
年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计划的通知》(包环字[2005]22 号)等相关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5 年收到环保废水明沟排放治理项目资金 400,000.00 元,专门用于公司明胶扩建工程废
水治理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
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28,571.40 元转入其他收益。

    (4) 2005 年 8 月公司与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编号为 2005Z2003-2 的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双方约定:本公司承担利用酶解法工艺生产高档明胶流程中应用信息化控制技术,
所需资金 10 万元由包头市财政投入。公司于 2005 年收到上述资金。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
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
2017 年度将 7,142.88 元转入其他收益。

    (5) 根据 2007 年 11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07 年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一[2007]1109 号)文件
之规定,公司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2,000,000.00 元,专项用于公司废水及废弃物污染防
治综合利用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142,857.12 元转入其他收益。

    (6) 2009 年 8 月公司与包头市科学技术局签订编号为 2009Z1019 的科技计划项目合
同书,双方约定:本公司承担可溶性胶原蛋白制备开发项目,所需资金 10 万元由包头市财
政投入,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收到上述资金 100,000.00 元;根据 2009 年 8 月内蒙古自治
区财政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 2009 年第一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
通知》(内财教[2009]853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09 年 11 月收到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
与开发资金 1,000,000.00 元,专项用于可溶性胶原蛋白产业化项目;根据 2010 年 5 月包
头市财政局和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包头市 2010 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项目计划(第一批)及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包财教[2010]21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收到可溶性胶原蛋白产业化关键技术攻关补助资金 500,000.00 元,专项用于可溶性
胶原蛋白产业化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116,071.44 元转入其他收益。

    (7) 根据 2013 年 12 月 23 日包头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3 年自治区战略性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包财工交[2013]119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2014 年 4 月收到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拨付年产 1000 吨可溶性胶原蛋白项目补贴共
计 4,000,000.00 元。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285,714.24 元转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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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根据 2014 年 12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确认 2013 年度边贸项目和外经贸区域发展补报项目的通知》内商规财字[2014]1170
号)文件之规定,公司 2015 年 1 月收到上述边贸项目和外经贸区域发展补助资金
2,000,000.00 元。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
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142,857.36 元转入其他收益。

    (9) 根据 2015 年 10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拨付 2014 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补报项目支持资金的通知》(内财贸[2015]1513 号)
文件之规定,公司收到补助资金 1,500,000.00 元,专门用于明胶 4000 吨 /年增至 6500 吨/
年扩建项目。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
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107,142.84 元转入其他收益。

    (10) 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下达 2015 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包财贸[2015]57 号)文件之规定,
2016 年 2 月公司收到 2015 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1,500,000.00 元;根据 2016 年 1 月 22
日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员会下发的《包头稀土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 20 条政策措施(试行)的
通知》(包开管发[2016]3 号)文件之规定,2016 年 12 月公司收到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
果转化扶持资金 3,000,000.00 元;共计收到资金 4,500,000.00 元,专门用于公司研发中心
建设补助。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160,714.26 元转入其他收益。

    (11) 根据 2014 年 5 月 6 日包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支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
意见》文件之规定,2016 年 12 月公司收到工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5,000,000.00 元,专门
用于公司 3500 吨项目的建设工程。公司将其作为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并按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逐年转入当期损益。2017 年度将 178,571.40 元转入
其他收益。

    (12)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收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务集中收付中
心资金部拨付的“2015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费用补助”2,85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

    (13)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表彰 2014-2016 年度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优秀企业的决定》(包开党工发【2017】16 号),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收到
稀土高新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优秀企业奖励资金 30,00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

    (14)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区出台三项政策,公司符合条件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企业研发中心奖励”100,00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10 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5)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区官网颁布的《促进科技创新 20 条政策措施(试行)》,公
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收到“知识产权资助资金”10,00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

    (16)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7 日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关
于下达包头市 2017 年第一批科技项目计划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包财科[2017]1031 号)
公司收到包头市财政局拨付“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款 500,000.00 元,项目期间为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2017 年度转入其他收益 250,000.00 元。

    (17) 根据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贯彻落实包头市支持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包开党政办发【2014】85 号)及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包头稀土高新区促进科技创新 20 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包开
管发【2016】 号),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收到“企业科技创新质量奖励资金”350,00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

    (18) 根据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汇编,公司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重点扶持的条件,2017 年 4 月 25 日收到扶持资金 240,00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

   (三)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明细如下:

    2019 年度、2018 年度无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2017 年度委托他人投资或者管理资产的损益为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金额为
1,259,728.18 元。

   (四)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019 年度除上述各项之外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产生的损益为 2,522,977.35 元。其中:
以非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产生的损益 2,481,000.00 元,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产生的损益为
41,977.35。

    2018 年度除上述各项之外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产生的损益为-29,044.29 元。

    2017 年度除上述各项之外其他营业外收入支出产生的损益为-17,665.94 元。


    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说明

    1、2019 年度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相关规定,公司 2019 年度收到代扣个人所得
税手续费返 35,482.97 元。

    2、2018 年度、2017 年度无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11 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三个年度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三、根据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
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
的说明

    无根据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
况。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第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