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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内部审计制度2020-08-18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0 年 8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
任,保证审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
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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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审计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2、 善于沟通交流;
     3、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4、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5、 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6、 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7、 审计人员自身素质要求: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较高; 有
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
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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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
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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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
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
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4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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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
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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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
否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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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
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审计人员,应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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