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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2020-08-18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2020 年 8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 步 完善 法 人治 理 结构,规 范公 司 投资 决 策程 序,提 高
决 策 效 率, 明确 决 策责 任, 确保 决 策科 学, 保 障公 司 的合 法 权益 及 各项 资
产 的 安 全完 整 和有 效 运营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公 司法 》和《 公 司章 程 》
等 有 关 规定 , 制定 本 规则 。
     第 二条      本规则 所称投 资是运 用公司 资金对所 涉及的 主业范 围投 资
和 非 主 业投 资 的统 称 。
     第 三条      主业范 围投资 系指与 公司主 营业务相 关的已 有生产 设施 的
技 术 改 造、 新 建生 产 设施 、 购买 专 利技 术 等无 形资 产 等。
     第四条      非 主业投 资系 指 :
     1、 对 外 股 权 投 资 , 是 指 公 司 与 其 他 法 人 实 体 新 组 建 公 司 、 购 买 其 他
法 人 持 有的 股 权或 对 其他 公 司进 行 增资 ,从 而 持有 其 他公 司 股权 所 进行 的
投资;
     2、 证 券 投 资 ,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买 卖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以 及 购
买 基 金 、国 债 、企 业 债券 及 其他 衍 生金 融 品种 所进 行 的投 资 ;
     3、 风 险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将 风 险 资 本 投 向 刚 刚 成 立 或 快 速 成 长 的 未 上 市
新 兴 公 司 ( 主 要 是 高 科 技 公 司 ), 在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为 被 投 资 公 司
提 供 长 期股 权 投资 和 增值 服 务 ,再 通 过上 市 、兼并 或 其它 股 权转 让 方式 撤
出 投 资 ,取 得 高额 回 报的 一 种投 资 方式 ;
     4、 委 托理 财 ,套 期 保值 等 法律 、 法规 规 定的 其 他对 外 投资 方 式。
     第五条      根 据国 家 对投 资 行为 管 理的 有 关要 求 ,投 资 项目 需 要报 政 府
部 门 审 批的 ,应 履行 必 要的 报 批手 续 ,保证 公 司各 项 投资 行 为的 合 规合 法
性 , 符 合国 家 宏观 经 济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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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 资 决 策权 限
     第六条      投 资项 目 立项 由 公司 董 事会 和 股东 大会 按 照各 自 的权 限 ,分
级审批。
     第 七条      除本规 则另有 规定, 本规则 第八条之 外的投 资由董 事会 决
策 ,董 事 会授 权 总经 理 决定 购 买或 者 出售 资 产(不 含 购买 原 材料 或 者出 售
商 品 等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 租 入 或 者 租 出 资 产 、 债 权 或
债 务 重 组、 资产 抵 押、签 订 委托 或 许可 协 议等 交 易事 项( 不 含提 供 对外 担
保 ) 事 项, 达 到符 合 以下 情 形的 , 应提 交 董事 会审 议 :
     1、 投 资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 该 交 易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额 同 时 存 在 账 面
值 和 评 估值 的 ,以较 高 者作 为 计算 数 据 )占公 司最 近 一期 经 审计 总 资产 的
10%以 上;
     2、 投 资 交 易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经 审计 营 业收 入 的 10%以 上, 且 绝对 金 额超 过 1000 万 元;
     3、 投 资 交 易 标 的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占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经 审 计净 利 润 的 10%以上, 且绝 对 金额 超 过 100 万元 ;
     4、 投 资 交易 成 交 额 (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资 产 的 10%以 上, 且 绝对 金 额超 过 1000 万 元;
     5、投 资 交 易产 生 的利 润占 公 司最 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 经审 计 净利 润 的 10%
以 上, 且绝 对 金额 超 过 100 万元 ;
     上 述 指 标涉 及 的数 据 如为 负 值, 取 绝对 值 计算 。
     第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公 司股 东大 会 的投 资决 策 权限 为 :
     1、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投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交易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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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拟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
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
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当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
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
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       主 业 范围 投 资的 决 策 程序
     第十 二条    对主 业 范围 的 投资 建 议,由 公司 的 股东 、董事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相关 职 能部 门 、相 关 业务 部 门和 各 下属 公司 书 面提 出 。
     第 十三条    相关 职 能部 门 对各 投 资建 议 或机 会加 以 初步 分 析 ,从 所 投
资 项 目 市场 前 景 、所 在 行业 的 成长 性 、相关 政 策法 规 是否 对 该项 目已有 或
有 潜 在 的限 制 、公司 能 否获 取 与项 目成功 要 素相 应 的关 键 能力 、公 司是 否
能 筹 集 项目 投 资所 需 资源 、项 目竞 争 情况 、项 目是 否 与公 司 长期 战 略相 吻
合 等 方 面进 行评估 , 认为 可 行的 , 组织 编 写项 目建 议 书, 并 上报 总 经理 。
     第十 四条    总经 理 组织 对 项目 建 议书 进 行审 查,认为 可 行的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编写 项 目的 可 行性 研 究报 告 后提 交 董事 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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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五条      董事 会 和总 经 理认 为 必要 时 ,应 聘 请外 部 机构 和 专家 对 投
资 项 目 进行 咨 询和 论 证。
       第 十六条      需要 由 股东 大 会审 议 通过 的 对内 投资 项 目 ,在 董 事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提交 股 东大 会 审议 。
       第 十七条      如果 相 关部 门 或总 经 理(总 经 理办 公 会议 )认 为 投资 项 目
不 可 行, 应 按上 述 程序 提 交不 可 行的 书 面报 告, 由 董事 会( 股 东大 会) 最
终决策。


                          第四章      非 主 业投 资 的决 策 程 序
       第 十八条      对非 主 业的 投 资建 议 ,由 公 司的 股 东、董 事、高 级管 理 人
员 、 相 关职 能 部门 、 相关 业 务部 门 和各 下 属公 司书 面 提出 。
       第 十九条      总经 理 组织 相 关人 员 对项 目 的投 资建 议 进行 研 究。
       第 二十 条     总经 理 认为 可 行的 ,组织 相 关部 门 和人 员 编制 项 目投 资 草
案 ,并 对 项目 的 可行 性 做出 评 审意 见 ,经总 经 理办 公 会同 意 后报 董 事会 审
议。
       第二 十一条      董 事 会和 总 经理 认 为必 要 时,应 聘请 外 部机 构 和专 家 对
投 资 项 目的 可 行性 进 行咨 询 和论 证 。
       第二 十二条      需 要 由股 东 大会 审 议通 过 的对 外投 资 项目 ,在 董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提 交 股东 大 会审 议 。
       第 二 十三条     如 果 总经 理(总 经 理办 公 会)认 为投 资 建议 不 可行 ,应
按 上 述 程序 提 交不 可 行的 书 面报 告 ,由 董 事会 (股 东 大会 ) 最终 决 策。


                           第五章     实 施 、 检查 和 监 督
       第二 十四条      投 资 项目 经 董事 会 或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后 ,由 总经 理 负
责实施。
       第 二 十五条     在 投 资项 目 实施 过 程中 ,总经 理 如发 现 该投 资 方案 有 重
大 疏 漏 、项目 实 施的 外 部环 境 发生 重 大变 化 或受 到 不可 抗 力之 影 响 ,可 能
导 致 投 资失 败, 应 提议 召 开董 事会 临 时会 议, 对 投资 方 案进 行 修改 、变 更
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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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股 东 大会 批 准的 投 资项 目 ,其投 资 方案 的 修改 、变 更或 终 止需 召 开
临 时 股 东大 会 进行 审 议。
       第 二 十六条      投 资 项目完 成 后 6 个月 内 ,总 经 理应 组 织相 关 部门 和 人
员 对 投 资项 目 进行 验 收评 估 ,并 向 董事 会 报告 。
       第 二 十七条      公 司 监事 会 有权 对 公司 投 资行 为进 行 监督 。
       第 二 十八条      独 立 董事 有 权对 公 司的 投 资行 为进 行 检查 。


          第六章       董 事 、 总经 理 、 其他 管 理 人员 及 相关 责 任 单位 的 责 任
       第 二 十九条      公 司 董事 、总经 理 及其 他 管理 人 员应 当 审慎 对 待和 严 格
控 制 投 资行 为 产生 的 各种 风 险,对违 规 或失 当 的投 资 行为 负 有主 管 责任 或
直 接责任 的上述 人员应 对该项 错误投 资行为 造成 的损失 依法承 担连带 责
任。
       上 述 人 员未 按 本规 则 规定 程 序擅 自 越权 审 批投 资项 目 ,对 公 司造 成 损
害 的 , 应当 追 究当 事 人的 经 济责 任 和行 政 责任 。
       第三 十 条      责任 单 位或 责 任人 怠 于行 使 其职 责, 给 公司 造 成损 失 的 ,
可 视 情 节轻 重 给予 包 括经 济 处罚 在 内的 处 分并 承担 赔 偿责 任 。
       第 三 十一 条      公 司股东 大会及 董事会 有权视公 司的损 失、风 险的 大
小 、 情 节的 轻 重决 定 给予 责 任单 位 或责 任 人相 应的 处 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 十二条       公 司 投资 行 为的 信 息披 露 按公 司《信 息 披露 制 度》执 行 。
       第 三 十三 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准。
       第 三 十 四条 本规 则 由公 司 董事 会 负责 制 定、 解释 并 修改 。
       第 三 十五条 本规 则 经股 东 大会 审 议通 过 后实 施, 修 改时 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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