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的意见书2021-04-20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赵波律师、刘洋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4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刊登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0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0日15:00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
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等,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52,838,36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29.2900%。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25,295,087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847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
表决。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963,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8% , 反对 166,7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93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963,9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48% , 反对 166,70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0936%;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 》 、 《上 市 公 司股 东 大会 规 则》 等 法律 、 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及 《 公司 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东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波______________
刘洋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