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2021-04-23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4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
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会
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1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审计部,审计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非现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2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
秘书。
    第十六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审计部成员及其他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审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外部财务审计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议,
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三)对重大的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决议,经独立董事确认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