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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3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

                     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包
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
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
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格式见附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
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报告见附件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前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
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
上进行披露(书面报告见附件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动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申报并申
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
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
定股份。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
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四)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五)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
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七)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
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
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
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职信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
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自离职人员
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
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主体在前款所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检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在禁
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适用):
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包
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
息。


                                                   本人签名:
                                                   申请日期:
附件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买
入/□卖出本公司股票共计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   变动方   变动方   变动     变动   变动股份 变动均价    变动比                                                 股份
      名称     式①    向②    期间     原因   数量(股) (元/股) 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来源
                                                                                (股)   例(%)     (股)    例(%)

                                                                                                                          (适用
                                                                                                                          于减持
                                                                                                                          情形)


    注:①变动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
        ②变动方向指:买入或卖出
                                                                              本人签字:                报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