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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6  

                                                  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单润泽、赵波律师出席公司2020 年度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21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刊登的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期限、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法、会务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6日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包头东宝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年5月6日14:30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6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等,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52,761,56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29.275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907,687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365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
表决。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54,669,2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东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单润泽______________




                                             赵   波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