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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4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0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三),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三)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三)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公告
形式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6 人,代表股份 25550562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2.9754%,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367181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1759%。
    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2184725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466% ,出席现场会议非关联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4871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194%,出席现场会议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213600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271%。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8 人,代
表股份 370330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2289%。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出席/列席了会议,经世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相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92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93.5263%;
反对 27127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6.473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005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92.6119%;
反对 27127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的 7.388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
效表决权)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海南东宝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王军先生、王丽萍女士、王富荣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王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经
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