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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8月)2021-08-26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8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
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
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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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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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审计部,审计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
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
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各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因
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就该等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审计部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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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审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
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外部财务审计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事项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
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事项是否合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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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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