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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6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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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

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

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及时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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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

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

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

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

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三)接待投资者:保持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之间联

系,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的来访,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与证监会、交易所、驻地证监局、驻地上市公司协会

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关系。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做好媒体的采访及报道工作。保持

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证券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的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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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重大事件处理:在公司遇到重大重组、重大诉讼、盈亏大幅度变动、

股票价格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进行信息披

露;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

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

完成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

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

公开报道。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

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

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事

务,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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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工作。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

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

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

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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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1)并在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上市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

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需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2)。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相关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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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将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

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自愿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8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9
附件 1: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10
附件 2: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

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11
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 书的有效 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

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

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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