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东宝生物”)的委托,指派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东宝生物董事会根据2021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1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刊登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发出通知的日期,说明了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10日在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黄河大街46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14:00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刘芳先生主 持。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的一致。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 等,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222,388,586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7.4642%。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3名,代表股份46,941,281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7.907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仅就通知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议案内容以外的事项进行讨论和 表决。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 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青岛益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43,117,6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10%,反对50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828,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0%,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828,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0%,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828,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0%,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828,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0%,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828,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0%,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374,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751%,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 ; 弃 权 8,453,9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389%。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374,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751%,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 ; 弃 权 8,453,9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389%。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344,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640%,反对53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71% ; 弃 权 8,453,9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389%。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828,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0%,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8,828,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0%,反对50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名,结果如下: 12.1选举王爱国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49,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04%。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选举刘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50,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08%。表决结果为当选。 12.3选举王富荣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50,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08%。表决结果为当选。 12.4选举刘燕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50,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08%。表决结果为当选。 13、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名,结果如下: 13.1选举高德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49,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04%。表决结果为当选。 13.2选举任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49,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04%。表决结果为当选。 13.3选举额尔敦陶克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59,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41%。表决结果为当选。 14、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并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结果如下: 14.1选举周兴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49,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04%。表决结果为当选。 14.2选举于建华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559,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141%。表决结果为当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经世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小东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单润泽______________ 赵 波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