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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

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

人员、采购、销售人员;

    (五)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1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工作原因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

等。

    (八)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由公司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部门、监管机



                                   3
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4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包头东宝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下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三)董事会负责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收

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公司应当督促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做好其所知悉的内

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时间。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

承诺函。

    第十六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

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6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前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

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7
    第二十一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

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

效,修改时亦同。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8
       附件一: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亲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通
姓名                               与上市                                 亲属关                                                                  所属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单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讯
/名                                公司关            职务                 系人证                                                                  单位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位            类型   人姓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代码   手机   地
称                                   系                                   件号码                                                                  类别
                                                                   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址


              注1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注7


       注: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1、国籍是中国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居民身份证;国籍为中国军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中国军人;国籍为空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国籍为其他国家时,证件类型只能选择护照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2、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
       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当内幕信息
       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填写汇总人姓名。



                                                                          9
附件二: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东宝生物                                         公司代码: 300239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