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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2022-07-25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2-03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公司全体监事系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为关联监事,按照相关规
定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因此,
监事会决定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直接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和 2022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2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
选举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
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主任。
    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发布《关于选任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
理机构的公告》,选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资
产管理机构。公司与各相关方签署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
    1、优先委托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劣后委托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3、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名称:陕国投东宝生物 2022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类型: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锁定期:自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股票之日(以本信托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之日为准)并由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满 12 个月为止。
    4、信托计划的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
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第 36 个月的对应日止,如信托计划成立后第 36 个月没
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
    5、信托计划财产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仅限投资
于标的股票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宝生物(股票代码:
300239.SZ))、现金、存款、不超过 7 天的国债逆回购、公募货币基金及信托业保
障基金。
    三、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其中:优先信
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不超过 6,000 万元;劣后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
实际成立规模,但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与劣后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
    四、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1) 保管银行保管费:
    受托人以当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每
日计提保管费,每自然半年支付。
    (2) 律师费: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3)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如有):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
同意后,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
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
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以当日存续的信托单位
总份额×1 元为基准,按照【】的年费率与【】元/年孰高收取,按日计提,每自
然半年支付。
    4、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5、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2)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
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 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五、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本信托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本信托合同成立并生效。
    4、信托计划成立。
   后续公司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