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变更与经营管
理需要作出,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本事项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任 斌
额尔敦陶克涛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