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5
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1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其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投 票时 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 星 期
四)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星期
四)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爱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以公告
形式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217,957,269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6.7177%,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783,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2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11,019,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8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937,9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783,02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32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845,0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6,937,9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688%。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高
德步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世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每项会议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307,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18%;
反对 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33,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2841%;
反对 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1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307,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018%;
反对 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133,0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2841%;
反对 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1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经世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王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等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