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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1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
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主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修订。《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包头
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编制的《包头东宝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需要,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
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
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
致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德步




                            任   斌




                          额尔敦陶克涛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