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2012-07-1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和江苏证监局2012 年6 月26 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 号)(以下简称“《通知》”)
文件要求,特制定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
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方案目标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依据《通知》要求,公司组织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讨论,公司管理层在广泛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和诉求后,经过充分论证,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现金分红信息披
露透明度。
二、 组织实施情况
公司自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
讨论,同时确认了此次项目负责人为董事长沈黎明先生,董事会秘书李镭先生担
当具体项目实施人。该项目由董事会秘书执行,情况如下:
1、现金分红政策的确认
公司管理层在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后,经过充分论证,依据论证结
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事宜,提交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2、现金分红政策的跟踪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确认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将于每年底就历年利润分配方案及实
施情况做统计,提交公司董事会作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参考数据,同时督促公
司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三、 落实《通知》发布之前公司现金分红情况
1、分红依据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存在年度盈利和盈利积累的情况下,应合理平衡公司战略发展、正
常经营和回报股东的关系,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3.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年度或年度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母公司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
见制订或调整股东投资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投资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
见。
6.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2009年,公司按总
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8,000,000元。2010年度由于业务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
拓展急需资金,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2011年利润分配如下:以股本总数
111,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
22,280,000元(含税);以股本总数111,4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55,7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67,100,000股。
四、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结合《通知》要求,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公司将从以下条款来做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
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12-2014年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如果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
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本方案的其他要求
(一)此次分红政策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
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
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