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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7-1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
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
银行申请贷款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东提名补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
审查,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董事候选人薛仁民先生、方晓青女士的审查,被提名人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与能力。
    薛仁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市创
业控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方晓青女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计541,666股,现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方晓青女士出资30万元,持有占公司17.05%股份的股东昆山
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1%的股份,与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薛仁民先生与方晓青女
士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3 条规定之情形。其提名程序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剑                     罗正英                      李鹏南




                                                      20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