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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7-18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 力 达          公告编号:2012-035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已于2012年7月6日以书面、传真和邮件形式向所有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冯国凯、刘士杰、孙学海及高级管理人员
李镭、方晓青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黎明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
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证监局2012 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276 号)文件要求,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所进行的修改(详见附件1)。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的议
案》。

    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详见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申请1000万元的授信融资额度;并由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同时,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
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本次担保授信融资额度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
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薛仁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
人议案》。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每一届董事会董事9人。公司近日有两位董事辞职,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
性。公司股东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控股”)已向公司提交
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推荐函》,
提名薛仁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薛仁民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2)。董事会经过审查,认为薛仁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要求,同意
作为公司第二届补选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章程》采取累
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方晓青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每一届董事会董事9人。公司近日有两位董事辞职,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
性。公司股东昆山市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投资”)已向公司
提交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推荐
函》,提名方晓青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补选董事候选人(方晓青女士简历详
见附件3)。董事会经过审查,认为方晓青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和要求,
同意作为公司第二届补选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章程》采
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蒋伟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于2012年8月3日上午9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1: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修改前: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外且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批公司发生的投资、转让、赠与、租赁、融资等资产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或处置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处置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处置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处置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修改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外且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批公司发生的投资、转让、赠与、租赁、融资等资产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或处置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处置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处置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处置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二、《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修改为:
    修改前: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本章程第四十条除第(四)、(五)项之外的担保事项;
   (九)确定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修改后: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决定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本章程第四十条除第(四)、(五)项之外的担保事项;
   (九)确定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修改前: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五)项之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五)项之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更方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为:
    修改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5%的事项;
   (二)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限额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批公司发生的投资、转让、赠与、租赁、融资等资产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或处置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处置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3.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4.处置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5.处置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通过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
意。
    董事会对超过上述权限范围以外的重大投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资产重
组、资产处置等事项,除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外,尚需委托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
机构和专业人士出具专业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其权限范围
内的重大投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可以授权公司
总裁负责审批。”
       修改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5%的事项;
    (二)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限额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审批公司发生的投资、转让、赠与、租赁、融资等资产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或处置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处置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3.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4.处置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
    5.处置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下,且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通过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同
意。
    董事会对超过上述权限范围以外的重大投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除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外,尚需委托
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出具专业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其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可以授权公司总裁负责审批。”
       五、《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
       修改前: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在年度盈利的情况下,将在统筹兼顾公司的战略发展和正常经营
对资金需要的基础上向股东分配利润,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方式分配股利。
       (四)公司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修改后: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
的基础上,实行科学、合理、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存在年度盈利和盈利积累的情况下,应合理平衡公司战略发展、正
常经营和回报股东的关系,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3.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年度或年度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母公司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
见制订或调整股东投资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投资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
见。
    6.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
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
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当年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公司聘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公司实施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实际盈利、资金供需等综合情况制订利润分
配预案。
    2.董事会提出和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
通过后实施。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60
日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善发生圈套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
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时,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符合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
审核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
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附件 2、薛仁民先生简历

    薛仁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 年 3 月生,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职称。1994 年起历任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科长,昆山市蓬朗镇副镇
长,昆山市体改委副主任,2005 年 2 月至今担任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
    薛仁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
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市创业控股
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薛仁民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3
条规定之情形。
     附件3、方晓青女士的简历

    方晓青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 年 1 月生,大专学历。
1979 年起先后就职于四川涪陵市工商银行、昆山市高检基地、昆山市信托投资
公司,1999 年 6 月~2008 年 6 月期间,历任飞力国际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08
年 6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任期:2011 年 5 月~2014 年 5 月。
    方晓青女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计541,666股,现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方晓青女士出资30万元,持有占公司17.05%股份的股东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1.11%的股份,与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
监事、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方晓青女士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3.1.3 条规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