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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08-06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飞力
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贷款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
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财务资助还款计划及担保方式发生变更的议案
    上海恒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荣”)由于流动资金周转困
难,难以按期履行还款协议,现阶段正考虑以资产重组的方式改善公司经营环境,
上海恒荣提出解除上述上海恒荣 1500 万元借款所提供的股权质押及五位自然人
提供的保证担保,改由自然人王雅军对上海恒荣 1500 万元借款及相关财务费用
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财务资助后续事项已报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审议过程中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其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认为,推迟还款日期有助于缓解上海恒荣的资金周转压力,同时自然人
王雅军能够为上海恒荣国际履行还款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如因上海恒荣违
约所造成上海飞力达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公司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证,公司
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亦
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剑                      罗正英                     李鹏南




                                                       20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