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2-03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2-05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二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计4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10,9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6,710万股的65.8%。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
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沈黎明先生。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议案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相关议案进行逐项审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江苏中天凤凰集团、苏州龙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常州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5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杨姗姗、王丽颖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二○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