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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4-09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
制。我们认为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2年度关联方
往来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201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为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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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公正、公开。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属于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
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分配预
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
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对董事候选人徐卫球先生的审查,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与能力。
    徐卫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市创
业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徐卫球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1.3
条规定之情形。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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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剑                     罗正英                     李鹏南




                                                    20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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