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13-06-0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飞力
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力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飞力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
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飞力达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50 号”文核准,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4,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47,910.63 万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运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29,178.41 万元,超募
资金总额为 18,732.2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出具了苏公 W[2011]B060 号《验资
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万元)
1 昆山综合保税区物流园项目 14,603.50
2 昆山现代物流中心项目 9,258.63
3 现代物流运营网点拓展项目 1,727.67
4 物流智能化资讯项目 3,588.61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募集资金计划 截至期末累计
截至期末投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投资总额(万 投入金额(万
资进度(%) 状态日期
元) 元)
昆山综合保税区物流园项目 14,603.5 7,398.62 50.66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昆山现代物流中心项目 9,258.63 9,321.82 100.68 2012 年 06 月 30 日
现代物流运营网点拓展项目 1,727.67 900.00 52.09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物流智能化资讯项目 3,588.61 1,234.77 34.49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29,178.41 18,85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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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本次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昆山综合保税区物流园项目、现代物流运营
网点拓展项目之泰州运营网点(现代物流运营网点拓展项目中重庆项目、吴中项
目已按计划完成,达到预期使用状态)、物流智能化资讯项目,其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度未变,调整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计可使 调整后达到预计可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用状态时间 状态时间
1 昆山综合保税区物流园项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09 月 30 日
2 现代物流运营网点拓展项目(泰州运营网点)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 物流智能化资讯项目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06 月 30 日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1、昆山综合保税区物流园项目主要为提高昆山地区物流服务市场占有率和
实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获取竞争优势与实施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后期因市场环
境和业务结构有所变化,部分设计和方案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施工进度有所
延迟。
2、现代物流运营网点拓展项目的运营网点布局遵循“以客户为中心,以市
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原则,设立泰州运营网点主要是为了满足纬创资通
设立电子设备制造厂产生的物流需求。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客户纬创资通在泰
州发展进度缓慢,导致该项目较计划延后。泰州运营网点将根据客户的进度调整
该项目进度。
3、物流智能化资讯项目因市场环境和业务结构有所变化,项目需求整理和
设计时间有所增加,同时实施方案需反复论证和优化,导致进度延迟。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
优化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其他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行延期调整对公司整体发展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飞力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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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根据
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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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汤迎旭 刘 冬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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