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6-07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飞力达国
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且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票或
相关人士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除激励对象张婕因离职丧失股权激励资格
外),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
关事宜。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未改
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本次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规模,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陈 剑 罗正英
李鹏南
2013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