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13-08-0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飞力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飞力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本保荐机构”)对飞力达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
见。
一、飞力达本次发行的超募资金使用及当前结存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50号”文核准,飞力达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元(“元”指“人民币元”,
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7,910.63万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运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9,178.41万元,本次超募
资金总额为18,732.2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1年6月30日出具了苏公W[2011]B06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2011年7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2000万元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使用1600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13年3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昆山现代物流
中心项目”的仓库建筑面积由30,000平方米调整至37,918平方米,并使用超募资
金1,960.91万元补充该项目因物价上涨、增加项目仓库建筑面积而形成的资金缺
口。
1
截止 2013 年 7 月 30 日,公司共使用超募资金 3,600 万元,用于补充募投项
目资金缺口的 1,960.91 万元尚待审计完成后支付;超募资金账户余额为 15,511.62
万元。
二、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一号——超募资金使用(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结
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3,600 万
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19.22%)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募投项目逐渐完成,产能逐渐释放,营收逐渐上升,为满足业务增长的
需求,需要补充相应的流动资金,如依赖银行贷款,将会提升公司经营成本。使
用超募资金 3,600 万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按照目前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6.56%计算,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 236.16 万元。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可以降低财务费用,从而减少生产成本,
提升公司经营效益。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东吴证券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飞力达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飞力达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600 万元,12 个月内累计
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18,732.22 万元)的 20%,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
资金使用(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2、飞力达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利于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
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飞力达最近 12 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并承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
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本保荐机构认为,飞力达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合
理、合规和必要的,同意飞力达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600
万元。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汤迎旭 刘 冬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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