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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9-05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13-039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9月5日在江苏省昆山市玫瑰路999号六楼会议室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5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份110,280,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167,520,000股的65.8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
代表股份109,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11人,代表股份3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列席
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沈黎明先生。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下列议案进行审议,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32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95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32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杨姗姗、王丽颖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二○一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