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3-10-21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
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剑 罗正英 李鹏南
20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