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15-04-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000287 年报披露日期:2015 年 4 月 9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
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40
公司简称 飞力达
注册资本 16,247.1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玫瑰路 999 号
法定代表人 沈黎明
董事会秘书 李镭
联系电话 0512-55278563
传真 0512-552785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1 年 06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07 月 06 日
本地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7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保荐代表人 汤迎旭、曾亮
联系人 曾亮
联系电话 0755-86561299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积极组织
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飞力达”或“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
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安排相关工作;根据飞力达的委托,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及相关其他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东吴证券组织飞力达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
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和飞力达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首次公开发行有关
的文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飞力达共同确定发行方案、价格和时间安
排;协助飞力达顺利完成股票发行及上市工作。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飞力达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包括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其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等制度;
1、主要保荐工作
2.督导飞力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
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控制度;
3.督导飞力达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
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飞力达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飞力达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公共传媒关于飞力达的各类报道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
6.将发行人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飞力达,按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
查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报告等文件。
(四)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2013 年 12 月,担任飞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刘冬先生离职,因此不再担任飞力达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飞力
达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吴证券委派曾亮先生接替刘冬先生担任公司保
荐代表人,并继续履行东吴证券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
于发生的重大事项能够及时通知并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将有关文件送
2、发行人配合保 交至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承诺事项及其他违法违
荐工作的情况 纪的行为。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均已通知并咨询了本保荐
机构,并送交了有关文件,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参与飞力达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江苏公证天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
报告等文件。在飞力达发行完成后,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
3、发行人聘请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度的财
中介机构配合保
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荐工作的情况
本次飞力达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中介机构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期间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
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说明
无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飞力达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的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
2014 年年报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已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对公司相关
情况进行了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950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飞力达国际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飞力达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5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910.63 万元。江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对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11]B060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飞力达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合计 35,501.06 万元,其中,
投入承诺投资项目 28,301.06 万元,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2,000.00 万元,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 5,200.00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13,444.56 万元(包含累计利息收
入 1,035.00 万元)。
东吴证券定期核查了飞力达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获取了飞力达关于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说明及募集资金投入情况的说明,同时结合飞力达持续督导期内每年出具的
公司年报,东吴证券认为:飞力达募集资金存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飞力达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公司存在尚未完结的事项为募集资金使用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保荐
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汤迎旭曾亮
法定代表人: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