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11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
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飞力达物流(深圳)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新洲支行申请授信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12个
月;同意对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申请授信融资
额度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2个月。
二、关于2015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华南供应链基地项目的独立意
见
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 14,407.65 万元投资华南供应链基地项
目,有利于整合和优化华南地区资源,提升区域竞争力。该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 14,407.65 万
元投资华南供应链基地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董中浪 曾庆生 罗贵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