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9-02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
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一飞先生、李林海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我们认
为赵一飞先生、李林海先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
度中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赵一飞先生、李林海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格。公司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东的权
益。经审议,我们同意赵一飞先生、李林海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贷款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
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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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董中浪 曾庆生 罗贵华
201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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