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援引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等2018-04-13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援引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本所同意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中援引本所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专业意见之结论性意见,本所已
经经办律师已经审阅并确认相关报告书不会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
唐海燕
经办律师:
陶 奕 卜 浩 何 非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援引本所出具专
业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本公司作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评估机构,同意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中援引
本公司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之结论性
意见,并对本所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谢肖琳
经办资产评估师:
谢顺龙 郑 超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援引本所出具专
业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本所作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审计机构,同意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中援引本所针
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之结论性意见,并对
本所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张彩斌
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 勇 陆新涛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援引独立财务顾
问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本公司同意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中援引本公司针对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其他专业意见之结论性
意见,并对本公司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齐 磊 曾 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