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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
制。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方
往来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为公司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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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公正、公开。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属于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
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
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
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特殊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贷款主要为满
足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
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影
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闲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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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九、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
资子公司增资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未改变超
募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经营管
理水平。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西南供应链基地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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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一飞                     赵子夜                     李林海




                                                     201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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