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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5-07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JiangsuWangjianhuaLawfirm                  法律意见书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建华、杨春辉出席公司二〇
一九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飞
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电子邮件。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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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六楼
会议室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六楼会议
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

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4 人,代表
股份数 185,632,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802%。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数 185,632,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78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 0 人,代

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根据公司刊登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巨潮资讯网站上的《江苏飞力达国
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在 2020 年 4 月 24 日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且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上午 8∶30—11∶00 至下午 14∶00—16∶30)办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
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和召集人及列席人员

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新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期间,没有新议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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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
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核实,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
 185,632,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查核实,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有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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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
 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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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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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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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昆山区内物流仓储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632,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8,500万元投资昆山区内物流仓储项目,并同意公司拟
以项目所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项目竣工后新建房产
追加抵押担保,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中长期项

目贷款。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
 (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
       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沈黎明先生、吴有毅先生、姚勤先生、

唐烨先生、钱康珉先生、耿昊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赵子夜先生、
赵先徳先生、廖卫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
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12.1.1选举沈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2.1.2选举吴有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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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3选举姚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2.1.4选举唐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2.1.5选举钱康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2.1.6选举耿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2.2.1选举赵子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2.2.2选举赵先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2.2.3选举廖卫平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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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冯国凯先生、张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监事,冯国凯先生、张洁女士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如下:

   13.1选举冯国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13.2选举张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5,632,103股,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



    五、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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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二〇一九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见证单位: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所负责人:
                      王建华




见证律师:                        、
                     王建华               杨春辉




签署时间: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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