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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8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另1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不合格,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1万份进行注销。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
期权事项。
   二、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实施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属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且符合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行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廖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