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力达: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1-19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 力 达 公告编号:2021-00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且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本次修改包括变更
部分、增加部分、删除部分、合并及顺序改变部分以及转移部分等五个部分。公
司于2021年1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一、变更部分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综合货运站(场)(仓储)、货物专
围:综合货运站(场)(仓储)、货物专
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承办空 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运;承办空
运、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 运、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
务(包括揽货、订仓、仓储、中转、集 务(包括揽货、订仓、仓储、中转、集
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 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
报验及咨询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报验及咨询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签提单、运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签提单、运
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
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
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送 手续;承揽货 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送 手续;承揽货
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 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
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及其他 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及其他
相关业务、货运办理(代办)。 相关业务、货运办理(代办),无船承
运业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 许可审批的项
目)。(以工商注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变更前 变更后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 司 因 本章 程 第二 十 三条 第 一款 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
或者注销。 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规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 四 十 条 股 东 大会 是 公 司 的权 力 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变更前 变更后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 所作出决议;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的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在连续 资产 30%的事项;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 项;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
(十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
重大资产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 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项。 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十七)审批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的投资、转让、赠与、租赁、融资等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或处 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置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处置或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经 审 计营 业 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变更前 变更后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处置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5.处置或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九)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
整或变更方案。
(二十)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及提供财务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行
净资产 10%的担保; 为: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 提供的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变更前 变更后
(六)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联方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批的其他担保 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 构规定的须经
事项。 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
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1)
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
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可豁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注册地或董事 会安排的其他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 会安排的其他
便利地点。 便利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变更前 变更后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 决定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应
所;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
(八)本章程第四十条除第(四)、(五) 以外的其他事项。
项之外的担保事项;
(九)确定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
大资产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
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五)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之担保事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 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 (五)股权激励计划;
变更前 变更后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以及
(七)发行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或变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更方案; 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 一 百 条 董 事 由股 东 大 会 选举 或 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每届任期三年。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可连选连任。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 1/2。
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中不设立由 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董事会中不设立由 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的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届满,公 第一百条 董事每届任期届满,公司应
司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当进行换届选举。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和公司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董 事 会 行 使下 列 职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变更前 变更后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
(十)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 的其他高级管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
监、资讯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方案;
惩方案;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 机构授予的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变更前 变更后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
决策权限: 决策权限:
(一) 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在连 (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符合下列标准的,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不符合下列标准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上市公
(二)审议决定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
担保限额以下的对外担保事项,但董事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
会审议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应提交股东大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决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低于上市公
(三)审批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
生的投资、转让、赠与、租赁等资产交 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或处置金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低于上市公司
1.处置或 交易涉 及的资 产总额占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经 审计 净 利润 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 费用)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据); 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2.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3.处置或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取其绝对值计算。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滚动发生委托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经 审计 净 利润 的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额,适用上述标准。
4.处置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
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
3000 万元; 标准。
5.处置或 交易产 生的利 润占公司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度 经 审计 净 利润 的 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上述指标 计算中 涉及的 数据如为 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述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
(四)公司下 列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事项: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
1.单笔财 务资助 金额不 超过公司 述标准。
变更前 变更后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进行的同一类别且 标的相关的交
2.连续十 二个月 内财务 资助金额 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30%; 已按照前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3.被资助 对象的 资产负 债率不超 的累计计算范围。
过 70%; (二)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
4.公司及 其控股 子公司 对外提供 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 提供或接受劳务等合同 的金额占公司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
助; 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 过 1 亿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形。 对外披露。
(五)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
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 批准的或由股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不超过 3000 万
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董事会通过上述事项须 经全体董事三 绝对值 5%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超
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对超过上述权限 范围以外的重 并按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
大投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可免于审计或
供财务资助、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事 者评估。
项,除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外,尚需委 (四)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
托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 机构和专业人 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士出具专业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决定;董事会对其权限范围内的重大投 信息披露义务。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资、资产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 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遵从本
务资助、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事项可 章程及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以授权公司总裁负责审批。 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的前提下,可就其职责范围内一定事项
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被授权
人。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董 事 长 行 使下 列 职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董 事 长 行 使下 列 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临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临
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
变更前 变更后
限于下述文件: 限于下述文件: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裁、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裁及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资源总监、资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
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九)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总裁及公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九)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总裁及公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十一)提出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
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选。
(十一)提出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选。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两次定期会议,应当分别在上下两个半
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年度各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 议的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临时会议提前通知的要求。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式为:
(一)书面送达; (一)书面送达;
(二)电话送达; (二)电话送达;
(三)传真送达; (三)传真送达;
(四)电子邮件送达。 (四)电子邮件送达。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 议的通知时限 董事会临时会议亦可通 过其他方式送
为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 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根据生产经
变更前 变更后
营的需要设置一名联席总裁、数名高级
副总裁及副总裁。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资
源总监、资讯总监、研发总监、行政总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董事会秘书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设置方
案;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公司
总裁、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资 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讯总监等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 员;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
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经
营盈亏等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
真实性。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用工、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监 事 会 行 使下 列 职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监 事 会 行 使下 列 职
权: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变更前 变更后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法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在董事会不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十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
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
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百 三十 三条 本章 程所 称“以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上”、“以内”、“以 后”、“不超 内”、“以下”、“以 后”、“不超
过”、“达到”都含本数;“以下”、 过”、“达到”都含本数;“不满”、
“不满”、“不足”、“以外”、“低 “不足”、“以外”、“低于”、“多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大会决议批准并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增加部分
1、在原《公司章程》“第十条”后,增加一条,其内容为“本章程所称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资讯总监、研发总监、行政总监”。对应修改后《公司章
程》为“第十一条”。
2、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增加一条,内容为“公司可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一名联席总裁职务,联席总裁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联席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
席总裁履行职务” 。对应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删除部分
1、由于除审计委员会外,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并非强制要求设立,本次
章程变更删除了原《公司章程》“第五章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本应转移至《董事会议事规则》,但由于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已含
其意思表达,本次章程变更删除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
3、本应转移至《监事会议事规则》,但由于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已含
其意思表达,本次章程变更删除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
百七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条”。
四、合并及顺序改变部分
1、将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及“第七十九条”合并,对应修改后
《公司章程》为“第七十九条”;
2、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五条”合并,对应修改后
《公司章程》为“第八十二条”;
3、将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及“第九十九条”合并,对应修改后
《公司章程》为“第九十五条”;
4、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及“第一百零五条”合并,对应修
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条”;
5、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九条”合并,对应修
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零一条”;
6、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合并,对
应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7、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及“第一百四十七条”合并,对
应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8、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合并,对
应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三十一条”;
9、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及“第一百六十四条”合并,对
应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四十一条”;
10、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及“第一百七十条”合并,对应
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四十六条”;
11、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及“第一
百九十条”合并,对应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12、将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条”及“第二百二十一条”合并,对应
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八十八条”;
13、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顺序互换,
分别对应修改后《公司章程》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
五、转移部分
1、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转移至《董事会议事规则》,包
含在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中;
2、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转移至《监事会议事规则》,包
含在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中;
3、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转移至《监事会议事规则》,包
含在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中。
注:由于前述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各条款编号将重新编排,条款
内引用该文件中其他条款的编号将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